2020-08-27 15:38:27 作者: 来源: 阅读数:347
参会人员结合本地区精细化工安全生产实际,对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复核工作的开展方式与内容进行了积极讨论,提出了便于实施的针对性措施。在综合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后,会议强调,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刻吸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应急字〔2019〕2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提升精细化工本质安全水平的通知》(内安委〔2020〕6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今后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现有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列入评估范围,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投入运行;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